從很久以前就參與了學生美展的參展與指導,評審工作。
若要細說從頭,就民國六十四五年吧,(或有出入)在五專師專三年級就參加全省學生美展的比賽展覽了,那時獲得佳作。已經四十年了。後來當老師,指導學生參加展覽,七十,七十一年間,學生獲高年級第一名,中年級亦稍有佳績。接著陸續參與北縣學生美展,全國學生美展之評選工作,時間有數十年之久,雖然經過這麼久了,總是發現這機制有些須要改變的地方。
這幾天在新北與北市參與學生美展評審工作,加上之前的累積蘊釀而有了一些觀點,分享大家!
學生美展書法類的根本問題,這作品真的是學生自己創作的作品嗎?是臨摩碑帖?或者是臨摩老師的作品?
依據106學年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伍之第(九)點規定,書法類比賽方式:以送件為原則,各縣市可決定辦理方式,但取得決賽代表權同學須依初賽呈辦單位通知參加現場書寫,由各縣市將現場書寫作品送達主辦單位進行決賽。
是以參加之作品是由現場書寫所產生的。
在同實施要點陸之國中小書法類規定,除規定格式為對開不得裱裝之外,需落款,不得書寫校名等。國高中則另訂有:各組以自選詩詞或成篇成段之文章為原則。但參加決賽現場書寫之作品,另依主辦單位規定辦理 ,不得以臨摩作品參賽。又實施要點陸後另附註了注意事項之1,各類作品以創作為主,各類不得臨摹。
除以上規範外,在實施要點捌之附則四規定,參賽作品應為學生個人之創作 如經檢舉為臨摹,抄襲或系他人加筆之作品,應交付評審委員會決議。如於決賽前經判定有上述情形者,不予評選,如於決賽評審之後,經判定為上述情狀,該得獎師生喪失得獎資格,追回獎狀,自負法律責任。
準此要點,可謂三令五申,再三告戒,不能臨摹,抄襲,他人加筆。
只是在各組,國小,國中組欄位中的要點規範不同產生了部分誤解,以為國小組與國高中組有不同的規定~可以臨摹參賽,其實是一體適用,不得臨摹,抄襲,他人加筆,又必須以現場比賽之作品參加決賽評選。
而若以現場比賽來參加評審,則臨摹,抄襲,他人加筆之情況,勢必已杜絕迨盡,將是公平之競賽無疑,這規定是畫蛇添足,多此一舉之詞罷了,或只是規範各初賽,送件單位之準則而已。
至於臨摹,抄襲,觀看初賽眾多送件作品,大概有百分之九十以上之趴數,皆為臨摹或抄襲,臨古碑古帖,今人集字集詞集詩歌之作,或某人某師之書稿書作。以現狀而論,書無百日工,以一國中小學生言,這等年紀,再如何努力投入於書法之學習,根本無法達到創作或擁有自我作品,基礎工尚有未迨何能自出己意呢?因此卽衍生臨摹,抄襲的疑慮。
其實,自古以來,臨摹古人碑與帖是學習書法之門徑,而臨摹之作亦常為有價值收藏藝術,歐陽詢,褚遂良,馮承素臨蘭亭敘,王福庵臨摹青銅銘文,何紹基臨漢碑,王鐸臨淳化閣諸帖,皆為價值連城之臨摹珍品,豈是等閒之作,而初學臨摹當亦是有意義之學習,學生之參展,由臨摹初始,豈能一概賤之?
因之,以臨摹為學習出發點,若能合法合理化,勿論其臨寫為何帖何碑,何人之作,私意以為應給與參加初賽之評選,若能入選,再以現場之書寫為參加決賽之資格,則決賽可匯集,再據以評選得獎,不必再一次現場書寫了。
因為照實施要點所述,各縣市將有一次現場書寫後送全國賽,全國賽評審後將又再一次現場賽評審,如此,有如疊牀架屋,徒增資源虛耗而已。
這是個人的部份淺見,大家指教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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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吳啟禎書法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